新闻晨报:供摊贩经营场所特殊情况下管理费应减免

时间:2013-09-01浏览:1390

□记者 徐妍斐 实习生 沈芸铮

 

 

    晨报讯 昨天,市人大法工委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召开论证会。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和区、街道相关负责人出席论证会。

 

    会议主要围绕第二章的第十七条(限制措施)和第三章的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定义)以及第二十九条(政府引导)进行讨论。

 

    与会者对第二十九条中提出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行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的措施”等规定表示赞成,但认为具体实施方法需要用更详细的制度来保证。

 

    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寅提出由政府引导固定摊贩经营场所的收费问题。杨寅认为,收费问题对于规范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十分重要。“有时候政府为摊贩划定了固定经营区域,他反而不愿意过来,因为他是小本经营,可能付不起管理费。”杨寅建议,收费不应成为目的,在收费标准上不应只考虑收回成本,在特殊情况下可对管理费实行适当减免。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沈福俊认为,有关食品摊贩的条例内容还需扩充。“在建立相关的固定经营场所后,政府如何履行审查职责?摊贩准入许可的标准是什么?”沈福俊认为,这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关于条例中提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定的临时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进行经营”,沈福俊表示“特定的临时区域和时段”的范围也还不够明确。

 

    2月17日,市人大法工委还就该法案召开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企业座谈会。百胜餐饮集团、光明乳业、农工商超市、珍鼎餐饮公司、城市超市等单位的人士参加座谈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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