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举办“不动产登记中车位转移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时间:2018-08-16浏览:1614

    814日下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我校司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不动产登记中车位转移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市第三中级法院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邀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三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官、专家、学者出席。上海政法学院部分法学研究生参会。研讨会由杨寅教授主持。

市第三中级法院副院长璩富荣法官首先就会议背景和议题致词;市三中院行政审判一庭姚佐莲法官介绍了案例背景。研讨阶段,华东政法大学邹荣教授对车位进行了分类,强调明确车位的法律属性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车位和房屋不必一并处分,但对车位的处分应符合公益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市不动产登记局朱宏认为,车位具有独立的物权,房屋与车位可分开处置,但车位转移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华东政法大学徐同远博士从民法角度,提出车位与房屋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也具有经济上的关联性,车位和房屋可单独处理。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认为,房屋与车位可理解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的权属问题不应影响主物权属的变动,否则主物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会受到限制。市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协调处钱焰青处长认为,《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处置方式已做出限定,车位可以单独转让、单独登记,但实践中须关注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的协调。市规土局法规处副处长闻旭东认为,面对现实中车位少的状况,应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处置车位的行为进行一定限制。

市房屋局法规处副处长黄文欣分析了《物权法》未将车位进行明确定性的原因,提出对商业用房车位转移的限制应区别于普通住宅车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侯丹华法官主张,对房屋和车位一并转让的要求具有现实性,但对商业用房按产证数量11比例转移登记车位存在不合理性。市三中院行政二庭庭长张汇法官提出,应对未进行车位转让公示的业主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更明确规定,以便于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二庭副庭长邱莉强调,《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该规定额外增加了一些条件,给车位权利人转让车位增加了一定负担。市三中院行政一庭庭长张文忠法官认为,不动产登记中车位转移登记的法律适用体现了民行交织,对车位权利人转让车位的限制体现了对小区其他业主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自由发言阶段,与会嘉宾围绕房屋权属转移中附记车位的一并处理、一套住宅(非住宅用房)附记多个车位情况下的车位转让,以及车位与房屋的比例合理性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会议最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健法官作总结。她认为,研讨会选题具有实践意义,法院、政府部门共同关注,行政民事问题交织,不同背景和法学学科的专家、学者共同讨论,有利于对问题的全面把握,有利于形成真知灼见,有利于开拓法院今后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完善。(郝娜撰稿 徐莹莹摄影)      


司法研究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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