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 | 为社区矫正法(二审稿)修正建议!全国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专家都来到了上海……

时间:2019-12-04浏览:507

日前,2019年社区矫正立法修正建议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湖南、浙江、山东、福建、甘肃、宁夏、天津、湖北、江苏、广西、河北、北京、安徽、上海等省(市)部分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部分社区矫正专家学者及媒体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刑罚执行与回归社区矫正研究小组主办。

此次会议是在国家立法机关对社区矫正法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前,围绕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召开的一次重要研讨会,此次会议代表广泛,既有部分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社区矫正处处长、市(县)社区矫正局局长、社区矫正处处长(科长)、长期在司法所一线工作的同志,也有知名学者、社区矫正工作理论工作者。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社区矫正的性质、原则、社区矫正的名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定、性质、执法人员的身份和保障、应赋予执法人员的强制措施类型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会议人员普遍认为社区矫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队伍安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应当在社区矫正中体现惩罚性,不能过于强调帮扶,否则不利于国家底线安全观的实现;社区矫正法的原则,除了体现监督管理、帮扶以外,还需要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应当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否则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当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执行社区矫正,保证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队伍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机构是否需要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能否用委托一词,双方职责如何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鉴于面对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多样性、危险性,社区矫正法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保障予以具体规定,法律不仅要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保护,也要注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益保障。同时,需要配套解决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等问题。

三天的研讨会里还围绕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应赋予的监督管理手段等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会将相关意见书面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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