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 | 梁玥: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法治化之思考

时间:2020-03-18浏览:554

为应对这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随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次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就有序地开展了工作,有序地进行有关疫情的新闻发布。这契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也契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新闻发布的规定,而且各个层次的新闻发布会都有较为完备的程序和充实的内容,因此可以说疫情防控的新闻发布及其信息公开已经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同时要看到,在有关疫情防控中新闻发布会的法治属性以及新闻发布会应达到的法治效果等方面上,我们在认知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就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法治问题的相关方面作逐一探讨。

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具有信息公开社会属性

疫情防控的新闻发布会首先具有鲜明的信息公开社会属性。疫情期间的新闻发布会所面向的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从关注的范畴和关注面来看存在于复杂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系统之中,基于此,我们认为新闻发布会首先具有比较明显的信息公开社会属性,而且其质量也关涉社会系统的认知和评价。这也就是说,高效的新闻发布会往往会起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反之则会引来一定的社会舆情或者其他消极认知,因此信息公开社会属性是疫情防控中新闻发布会属性的重要方面。疫情防控期间我国有关疫情的新闻发布存在于多个层级,从国务院到一些县市的联防联控办有多个层次的新闻发布会,这些新闻发布会都是由行政系统主导和主持的,它们的运作也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部,新闻发布行为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的信息公开行为。它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性。作为行政性我们也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到依据,该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上列两个方面的属性在笔者看来是它相对外在化的表现,也就是说从法治的角度讲,疫情防控的新闻发布会具有强烈的法律属性,它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有关疫情的新闻发布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发布主体是明确的,发布方式也有非常明显的程序性,在发布过程中的整个运作也符合行政程序法治的相关规定,而且行政主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其他主体享有多大范围内的提问权等都有一定的程序规则。它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疫情期间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内容通常情况下都具有权威性。这些都表明疫情期间的新闻发布具有法律属性。疫情期间新闻发布会的法治属性是其最主要的属性,而且还是其若干属性的内在方面。因为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疫情应对中的新闻发布会由于有行政系统的主导,社会公众都认为它来自官方,有相应的权威,这些都证明了它不是游离于法治大系统之外的。总而言之,疫情防控的新闻发布会尽管有着复杂的行为状态,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特性,但是它的本质性的特性就是强烈的法治属性。此特性提醒我们,有关疫情的新闻发布会应当由法律规范调整,应当依法而为之。从深层次上讲就是要求发布主体要依据法治思维和法律语境进行这样的行为。

疫情防控中要发布权威丰富新闻信息

疫情新闻发布会的法治性是新闻发布会得以存在的前提,那么新闻发布会究竟如何进行法律调整呢?由于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主体主要是政府行政系统,或者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所以应当受行政程序法规范和调整。而行政程序法往往对行政程序的实施规定很多原则,如公众参与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这些原则实质上都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在程序运作中要有社会效果,要利于社会公众。根据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大原则,目前有些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还需要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一些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具有呆板性。所谓呆板性是指诸多疫情新闻发布会将行为方式集中到运作模式上,就是说不是根据社会公众关于信息的需要而进行发布,过分强调了发布过程中的程序运作。如发布的时间都有严格限制,所发布内容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基本上是对文件的解读。其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具有滞后性。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内容应当比其他信息提供的渠道和途径更加超前,提供的信息也应当比其他渠道更加新颖,疫情防控中的新闻发布会在社会公众眼里是最权威的。既然是最权威的,它的权威性不仅来自发布的身份,而且来自发布的内容。疫情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内容比新闻媒体新不了多少,有些甚至是新闻媒体已经报道的,有不少内容是网络上早已公布,新闻发布会再次确认。其三,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具有狭窄性。针对疫情期间的新闻发布究竟发布什么内容,目前尚缺乏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但在笔者看来,所发布的内容应当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盲点问题。这次疫情暴露出有很多盲点,有些盲点是技术上的,有些盲点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这些不足实质上反映了我们疫情防控新闻发布还可在契合正当程序的精神上做得更好。

从多方面完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疫情防控中的新闻发布从目前来看有一定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对此有一定规定,但目前规定还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在紧急状态下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的义务,还缺少相应的发布会程序规定。发布会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讲属于行政程序的规范,具体一点讲也属于会议行政程序的规范。法治发达国家一般有关于会议召开的法律规定,但一般的会议行政程序并不一定适合疫情新闻发布会。笔者建议专门制定关于紧急状态新闻发布会的程序规则,通过这些规则使疫情新闻发布会更加规范、有效,以起到必要的社会作用。就目前而言,疫情新闻发布会可以在下列三个方面有所优化。一是形式上力求灵活。疫情防控期间毫无疑问是突发事件期间,这就决定了疫情新闻发布和一般新闻发布有区别。如果说一般的新闻发布相对固定和正式,那么疫情新闻发布就可以更加灵活一些,比如发布时间就可以根据问题来决定,可以让当事人提问、互动,这样问题具有针对性,时间可长可短。二是内容上力求提前。上面已经讲了目前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内容比较滞后,事实上有些内容在发布之前如果网络媒体已经有报道,发布者就没有必要重复。新闻发布会发布的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提前量,如热点问题如何处理,而在冰点和盲点问题上,尤其是盲点问题,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我们现在有些新闻发布会请了专家解答,这种形式很好,但用得比较少,而且在医学专家外还可以请其他方面专家。三是效果上力求具体。疫情新闻发布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新闻发布一方面是政府行政系统和社会公众交流的很好的渠道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疫情期间行政系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亦是稳定民心的重要举措,所以疫情期间的新闻发布应当坚持诚信原则,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一定要能够答疑社会公众的关切,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让社会公众吃下定心丸。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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