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规

上海政法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23-10-26 浏览次数: 2003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行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服务师生员工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发生交通事故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损坏公私财物应责成其进行赔偿。

第四条 学院的公用机动车,教职工、学生驾驶的机动车和驻院外单位的机动车,须经学院保卫处审核登记并办理院内《机动车通行证》,方可进校。

第五条 外来机动车须出示证件并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核查登记后,以机动车行驶证(门卫登记用)换取校内《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方可进校。

上级机关来校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免于登记和换证。

第六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须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抢道或逆向行驶;严禁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或试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或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七条 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各类大型工程施工车辆,须由相关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后,经保卫处安排,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进出校园。

    第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学院大门口及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或溜旱冰、滑轮板等。各部门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学院大型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进校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需事先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引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设置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恢复道路原状,保卫处负责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严禁拖拉机、农用车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相关部门报经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行驶。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或遇有禁行标志的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严禁自行车骑快车或互相追逐,不得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学生由保卫处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处理,教职工由保卫处移交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