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规

上海政法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保卫处 发布日期: 2023-11-14 浏览次数: 4234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内作业车(指用于校园内运输作业、搬运作业、施工作业等用途的,仅限校园内行驶使用的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车辆)、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 校园倡导慢行优先,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学院)及入驻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学院)、单位的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学院)、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在校园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施工;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和设置相应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及时修复一切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保卫处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和设施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卫处可以对校内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所有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现场安保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和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机动车信息库,录入信息库的车辆可通过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申请录入机动车信息库的车辆,申请人需提交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注明部门信息(或外服单位信息)及个人学校工号、手机号。

2、在编教职员工可申请1辆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本人的,可直接向保卫处申请;车辆《行驶证》信息为申请人家属的,需通过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

教职员工新购尚未上牌的机动车辆,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可凭校园卡进出校园。

3、学校聘用人员申请入机动车信息库的车辆,需通过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

4、在校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申请入机动车信息库的车辆,需通过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

5、 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往来、需长期经常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单位)通过校内业务联系部门并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可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有效期为一年、次年重新申请)。

6、学校引进的外服单位人员可申请一辆机动车信息录入机动车信息库,通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并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除提交车辆信息和驾驶人信息外,还应注明在校服务期限;学校引进的外服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停放在校门(南一门)东侧的停车场,违者按违停处理。

第十二条 来校参加会务、培训、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需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经校内主办(承办)或联系部门事先通过学校信息门户网站的办事大厅向保卫处报备后可以通过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或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后,由保卫处统一印制相应的《车辆临时出入证》,相关车辆可凭《车辆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其他需临时进出校园的车辆,须经门卫问询许可后,现场扫描车辆行驶证,通过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第十四条 校外大型客车、货车、施工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车(除大型客车外,其他车辆须从学校北门进入校园)。

严禁拖拉机、农用车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相关部门报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行驶。

第十五条 教练车、非法改装车、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送外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门卫同意后予以放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内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通过,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鸣号、超车和并行;禁止试车、学车、飙车和酒后驾车;夜间行车禁止开远光灯。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校后,应规范停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或根据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进行停车;大型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绿化地及非停车区域和人行通道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校外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其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核准后,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须在校内设置的专用充电桩车位内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非新能源车辆禁止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摩托车(不包括警用特种车辆)不得在校内行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熄火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可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仅限自行车和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本规定第二条明确的场内作业车。

第二十五条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不提倡在校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校区内倡导“步行+自行车”的慢行交通方式。

第二十六条上海政法学院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标签式管理并进行实名登记,车主可凭相应的证件到保卫处申领、粘贴相应的身份标签,经保卫处登记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自行车实行自愿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保卫处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无牌车辆保卫处不予登记。

第二十八条到保卫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

2、公安机关核发的非机动车牌证;

3、安全承诺书(可在学校官网保卫处网页下载)。

第二十九条在校外购买二手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后再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校内经实名登记的非机动车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必须由转让双方持相关证件(或受让人持相关证件和转让协议)到保卫处交验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禁止非法买卖、购买来路不明、非法侵占他人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粘贴身份标签,保持号牌、身份标签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牌证、身份标签;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和身份标签。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进出校园,骑车人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及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凭校园卡从非机动车道刷卡进出;持有临时出入证人员,经门卫查验证件后开闸放行;其他人员经门卫问询许可并登记后开闸放行。

学校外服单位(如物业公司、超市、食堂、快递站、垃圾站等)职工的电动自行车7时至19时(周六除外)一律从学校北门(明业路)进出校园。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非机动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三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并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

2、不得多辆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3、不得双手离把、骑行时使用手机、骑车戴耳机;

4、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5、严禁逆行、醉酒驾驶;

6、严禁违规带人、违规载物;

7、严禁将非机动车驶入体育场、庸夫广场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8、严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棚或指定区域,严禁在消防通道、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在专用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充电,严禁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带到建筑物内充电。

第三十六条为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校园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开启报警器。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需购买和使用场内作业车的,应到保卫处备案,指定车辆驾驶人,并签署安全驾驶承诺书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个人不得购置和使用场内作业车。

第三十八条 场内作业车管理、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场内作业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场内作业车在校园内按核载标准驾乘或载重,禁止超载、超速行驶。

第四十条 场内作业车应在专用充电插座上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不得超负荷或超时充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校园内破损和长期无人使用的弃置非机动车,保卫处将每年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整治,集中堆放到指定区域。

未经实名制登记的车辆或车辆身份标签不全的车辆经公告期后无人认领的视作无主车辆处理;已实名制车辆根据车辆信息征求车主意见处理,无法联系车主的视作遗弃车辆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或施工未按规定事先向保卫处报备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或施工。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相应后果由当事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校园道路安装有雷达测速系统、机动车违停抓拍系统,超速及违停的车辆在交通违章显示屏警示,对违停车辆保卫处可以对其粘贴《违规停车告知单》。

在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内的车辆,一年内超速、违停3次的,于发生第3次违规行为的次日起禁止该违规车辆进入校园2周;违规达6次的,于发生第6次违规行为的次日起禁止该违规车辆进入校园1个月;违规达9次的,于发生第9次违规行为的次日起禁止该违规车辆进入校园3个月(被处罚时间遇寒暑假顺延,每个自然年度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计算周期,次年清零重新开始累积计算);车主违规情况将与其所属部门精神文明考核、平安单位创建挂钩。

未在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内的车辆,一年内超速、违停3次的,将列入黑名单,本年度内拒绝其进入校园。

非新能源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停车位的,校外车辆未经报备在校园停车过夜的按违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电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保卫处可以对违规充电设备暂扣,对出现该违章行为2次以上的车主将被清除违规车辆的入校登记信息并将车辆清理出校园,且不再受理其入校登记,车主违规情况将与其所属部门精神文明考核、平安单位创建挂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或其他紧急状态下,违停车辆需要移车却无法联系到车主的,保卫处可使用专用牵引设备将违规车辆转移至安全处,相应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牌证、身份标签;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和身份标签的,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保卫处暂扣车辆并责令车主将车辆清理出校园;对出现上述违章行为两次以上的车主将列入入校登记信息黑名单,不得再在学校办理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强行骑车冲闯校门的,由保卫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对连续3次出现该违章行为的,在全校通报批评(登记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将与其部门考核挂钩);外服单位的车辆,连续三次出现该违章行为的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保卫处责令其改正;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该类违章行为的车主,由保卫处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登记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将与其部门考核挂钩);属于学生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属于外服单位员工的,禁止其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校园。

学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因该类违章行为被通报3次的,禁止其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消防通道、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由保卫处对车辆清理搬离或锁车,对出现该违章行为2次以上的车主将被清除违规车辆的入校登记信息并将车辆清理出校园,且不再受理其入校登记。

违规车辆在被清理搬离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停放电动车开启警报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由保卫处对车辆清理搬离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场内作业车未由备案的指定驾驶人驾驶的,超载、超速行驶的,保卫处可以对违规车辆予以暂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未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设施物损,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或公共设施物损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抢救伤员,同时上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当事人应当密切配合、协助保卫处、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门禁、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