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工作议事规则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7-09-10点击:2162

基本建设办公室议事规则

2023年5月15日经处务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建设办公室的重要问题议事程序,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基本建设办公室工作实际,特指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组织

基本建设办公室处务会定期召开,通常每月不少于2次,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人员参会,参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议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事关部门改革发展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

(二)事关本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科级干部任免,部门人员聘用、调整、考核及奖惩等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三)本部门设备购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研究拟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六)讨论研究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需要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

(八)讨论研究本部门日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讨论研究本部门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需要本部门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议题确定

部(处、办)务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门正职提出;也可由部门副职或本部门其他负责工作的人员提出,报部门正职确定。部门正职根据议题情况研究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和研究讨论事项。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召开。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准备好相关调查资料;对事关本部门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会议议题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提议人应当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提前做出准备,并向会议汇报议题有关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三)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部门正职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在讨论决策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时,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五条议事决议

处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暂不形成决议和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四类决议或决定。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条纪律要求

(一)处务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二)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处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职工公开通报。

    (三)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指定责任人进行落实。处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搞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会重新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