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 2014-09-22浏览次数: 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对《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管理规定(讨论稿)》做如下具体修订。

1.参加境外交流的应是我校注册在籍的,学校国际交流处选派的学生。

2.学生在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转换按课程性质分成三类:

1)学生所属专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折算后的学分取整数。

3.在海外校、企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我校实践环节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4.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

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2)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一般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若要认定为专业学位课,必须该课程和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折合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折合后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不足的学分用专业开放选修课程补足。

课程性质的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上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5. 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等级类型

百分制成绩

A+

95

A

90

A-

85

B+

82

B

80

B-

75

C+

72

C

合格

70

C-

66

D

65

D-

及格

60

F

不计

3)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6.转换学分的收费

对于学生在海外修读的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按转换后的学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7.转换学分的申请流程

学生在海外修读完成回国后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附上海外交流学校成绩单复印件,申请将修读的课程转换为我校的学分和成绩,教务处进行学分和成绩的审核和认定。

8.学生在一个学期的部分时间在海外学习(实习),但能回校参加考试,其所选课程按免考勤处理(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等),若不能回校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相应的课程;若申请缓考后仍未能参加考试,不再安排缓考。

9.本管理办法自20136月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