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 2015-12-23浏览次数: 13

监考是考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教师应当服从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监考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得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吸烟。

2.监考人员于考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报到,向考试课程所属的学院(部)领取试卷。如因监考迟到导致发送试卷出现问题,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

3.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清理考场(检地面和桌椅内、外有无纸片和其他不该带入考场的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4.监考人员负责安排考场学生座位表,学生座位表由并于考前向学生公布。

5.监考人员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

6.开考后监考人员必须按座位表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发现未带证件者或身份不符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7.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准带书籍、笔记本、练习本,以及各种通信工具等,若已带入考场,由监考人员督促学生在考前统一放在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手册除外)

8.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予以答复。

9.学生未交卷前,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监考人员陪同。

10.考试须按统一规定时间收卷,不得拖延,收卷过程中不允许学生讲话、对答案。监考人员应收齐试卷,查对清楚,封妥后离场。

11.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发现作弊、违纪现象,应及时取证、认定,加以处理,做好记录,并在该生考试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字样。同时应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详情表,报教务处。

12.对监考中失职的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严重失职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