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2-06-29浏览次数: 10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考核教师与学生的教与学的质量、确定教学人事编制的基本依据。为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与相对稳定性,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原则;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3.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

4.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与全面提高原则;

5.遵循教育规律原则;

6.因材施教原则;

7.整体优化原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专业方向、修业年限、毕业学分、课程设置、课程分类、学分分配、授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安排,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条  新设专业应当首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新设专业在制订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以及已有专业在对原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修订前,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应组织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办学方向、专业培养目标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其相对稳定,在学科前沿的理论和技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修订。若社会发展、经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学校办学方向、专业培养目标进行调整时,则须对已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程序:

1.由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或由二级学院提出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议;

2.教务处组织相关二级学院开展广泛的校内外调查,了解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学生对自己成才的要求;

3.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校管课程部分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务处共同拟订,其余部分由专业所在学院拟定。

4.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草案或修改方案草案;

5.教务处根据需要组织相应范围的讨论,征求对新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6.教务处将讨论意见汇总后,再对人才培养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7.教务处将成稿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审议稿)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形成人才培养方案(送审稿);

8.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签发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必须按以下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1.由教务处按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每学期教学安排,下达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按上述安排提出开课教师的初步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开课教师名单发给学生,让学生进行选课;

4.教务处按学生的选择结果确定开课教师名单和学生人数,安排教室和上课时间的课程表;

5.教务处审核后,将排定的课程表下达各教学单位。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的内容不能随意更动。执行中确实需要调整变更的应由相关教学单位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于每学期前四周内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新编制的课程表、结合以往的教学经验拟制新的教学进度表,在开课一周内将经过教研室主任签字的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送教务处、教研室、教学班和留教师本人,任课教师按授课计划表中所列内容和授课形式组织教学。

第九条  各任课教师应在完成每学期课程教学后,填写“课程教学情况总结表(含试卷分析)”,就教学的实施情况作出汇报,并报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教学进度表中所列的实验实训内容、课堂讨论、课后作业及使用电化教学手段等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在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工作例会上及时沟通信息,重要情况由教务处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