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修订)
为确保我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顺利缴纳每学年的学费,结合我院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班主任应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通知学生缴纳学费的时间和金额。
第二条 按照市教委统一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每学年3200元,学校不得预收教材费。
第三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前将学费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学校财务将在规定期限内扣取学费,学校收到学费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如果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学费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的,学校财务将不再统一扣取银行卡内的学费。未按时缴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后两周内自行将学费汇入学院银行账户内,并将汇款的凭据复印件交至班主任,以便查证。
第五条 学生在银行缴款时,请在现金缴款单的“缴款人”处或其他银行凭证的相应栏目内填写班级、学号、姓名,以便学校财务区分和查询。
我校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户名: 上海政法学院
收款人账号: 0385 2100 0400 67199
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松江区佘山支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