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费及代办费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44

(2016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学费缴纳

成人学历教育的在籍高起本以及2014级以前的学年学分制高起专和专升本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分学年(每年3200元)缴纳学费,并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2014级以后的学分制高起专和专升本学生,应按教学计划按学分(每学分100元)缴纳学费,先按每年3200元缴纳学费,学年结束按每学分100元结算学费,多退少补。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免修、免考课程学费

学年学分制学生免修、免考的课程不免学费;学分制学生按实际修习的学分收费。

第三条  重修课程培训费

学年学分制学生参加重修课程培训的,应按培训课时缴纳培训费(6元/课时);学分制学生参加重修课程按实际修习的学分收费。

第四条  学费的退还

学生休学、转学的,凭已缴学费收据可退还下一学期的部分学费。

退学学生,在第一学期课程结束前提交书面退学申请的,第二学期学费按已缴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退还;在第一学期课程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学前提交书面退学申请的,第二学期学费按已缴学年学费的三分之一退还。

第五条  教材代办费

学校不得收取教材代办费。直属教学点每学期开学组织图书公司送教材到各教学点,学生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上课使用的教材(教材清单到学院网站查询);其他合作办学教学点教材定购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费收据

学院收取学费须出具收据,所有费用全部进入学校财务相关账目。学校财务在规定期限内扣取学费后打印学费收据发放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