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党支部建设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24-02-2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党支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工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资产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党建工作最重要的基本建设,着力发挥党支部在政治引领、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师生、促进资产处工作等方面的主体作用,突出抓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优化党支部设置,严格规范各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到支部,把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落到支部,把群众工作落到支部,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师生、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资产处党支部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紧紧围绕资产处工作,实现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工党支部的规模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党小组。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名副书记。

第六条 资产处党支部应当与管理、服务等职能相对应。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坚持按期换届,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资产处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资产处党支部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上一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担任资产处党支部书记。

第十一条 强化资产处党支部书记培养培训,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把增强党务工作能力作为培训重点,把强化党性锻炼作为重要方式。资产处党组织通过网上学习、集中培训、工作研讨、实践考察等多种方式,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搭建实践锻炼平台,不断提高教工党支部书记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注重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骨干、优秀年轻干部等担任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并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培养锻炼。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处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资产行政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 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四章 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单列教职工党员发展计划,规划好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使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位青年教职工,主动帮助引导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四条 遵循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思想成长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措施,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要尽快找本人谈话,加大跟踪培养力度。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职工,要把着力点放在教育培养特别是思想入党上,加强入党动机教育,强化实践锻炼,全面深入进行考察。系统组织好青年教职工党章党规党纪、世情党情国情教育强化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第十五条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在严格标准、程序的同时,优化、改进考察办法,及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教职工吸收入党。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突出抓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一)把加强教职工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规范党员学习教育制度。资产处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党员年度学习整体安排,指导督促落实。教职工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其中,参加三会一课、经组织认定的网络学习时间计入学时)。

(二)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全过程作 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明确党支部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 (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教育引导机关教职工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努力成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示范表率。关心了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职工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 把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教职工归属感获得感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坚持贴近教职工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服务载体,把党支部建成党员之家、教职工之家,形成教职工有困难找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常态化帮扶机制。依托党支部搭建交流联系平台,从职业规划、激励评价、人文关怀等方面促进教职工成长发展。通过支部委员谈心、支部活动等方式积极做好教职工心理疏导,不断提升教职工心理健康素质,引导教职工保持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安心、热心、舒心、静心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三会一课制度。资产处党支部要组织教职工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听党课,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课一般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党支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严格考勤和缺勤补学制度,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并于每学期末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八条 主题党日制度。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月相对固定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交流、过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民主议事、深化岗位行动、开展志愿服务、按月缴纳党费等活动。每年35日、71日统一开展相应的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要定期进行, 每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活动记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谈心谈话制度。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与党外教职工必谈,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对于外出流动党员、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应采取恰当方式进行。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教职工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督促教职工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强的教职工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完善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组织关系、党籍管理制度。党员名册信息要全面准确,更新及时;党员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人员调动时,配合做好组织关系接转、档案材料转递,做好衔接和登记工作。对于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指导、学术交流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党员,要及时纳入组织管理;对于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及时对违纪违法党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教育党员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鼓励设立每月固定的党费交纳日,增强仪式感;党支部定期足额上缴党费,并报送党费清单。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党费,在本支部范围内公示党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年度党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党支部书记应参与资产处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相关情况作为上级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制度,上级党组织认真组织对所辖教工党支部进行评议考核。学校选拔任用党政干部,把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资产处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处党支部负责解释,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4227日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