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24-02-29浏览次数:10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强化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产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资产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发展目标、方针和规划;

3.年度工作打算和工作总结;

4.上报学校审议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实施计划;

5.资产处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党支部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干部的推荐;

2.人员引进工作;

3.部门人员岗位调整;

4.先进个人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5.其他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物资采购预算;

2.重大采购招标项目相关事项(如:计划安排、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方式、招标代理选择等);

3.重要资产管理相关事项(如: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核实、报损报失和大宗设备报废等);

4.重大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已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经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依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2.年度预算内的日常业务经费由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单项业务经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3.未纳入年度预算,需学校安排资金的急需采购项目,经处务会议讨论,按流程上报学校审批,待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4.已纳入预算的专项经费,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处务会议讨论,报学校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待调整完毕后予以执行。

5.其它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程序及办法

(一)资产处处长全面负责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处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二)党支部应全程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协助行政做好科学决策,并对决策进行监督。

(三)资产处领导班子包括处科级以上、党支部书记和支委。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在提交研究前,必须由负责人员进行详细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后提交会议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处务会议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重大事项最终结果,以处务会议纪要的形式在部门网站发布。

(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人数的2/3,集体决策的事项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人员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在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负责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在讨论与本人和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会议确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落实人,并事后检查督促,计入年终考核。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可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处务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对会议研究的内容,部门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作为备查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部门研究确定事项,需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上报,待学校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经部门确定可以实施的事项,按照学校和部门有关规定实施,不得规避必须的审批、招标、审计等环节。

(三)部门研究确定事项,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决策保障

(一)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内容,分解列入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经部门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资产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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