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知讲坛|朱庆育: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4-04-22浏览次数:10

4月12日,汇知讲坛第八讲“中国民法典的体例”于我校庸夫楼11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朱庆育教授主讲,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法律学院(调解学院)副院长王康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佘山特聘岗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比较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建星作与谈。数百名师生参与讲座交流,收获较大反响。

讲座伊始,朱庆育教授提出,将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编制、总则体例与思维规律、债物二编的规范逻辑、人格权编的确权功能、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关系和作为救济法的侵权法”等方面来阐释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朱庆育教授提出,就民法典的结构和编制而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鲜明的特色。如合同编不仅起到了替代债法总则的作用,而且由于其保留了相当一部分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填充了总则编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他如人格权独立成编、单设侵权责任编等,均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有所区别。在总则体例和思维规律方面,朱庆育教授认为,《民法典》“总则编”并不是潘德克顿意义上的“抽取公因式”,而是“活页环”。关于债物二编的规范逻辑,他指出,《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特点在于债法和物法的截然区分。债权代表的相对权与物权代表的绝对权“二分”是《德国民法典》的两根支柱。关于人格权编的确权功能问题,他表示物权可以法定,但是人格权一旦被法定就面临着封闭的困境,其更应该随着历史发展呈现出开放性。最后,在侵权法作为救济法这一问题上,朱庆育教授认为侵权责任起到了替代民事责任的作用,呼应了总则编的民事权利相关内容。

与谈阶段,王康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做到了三个结合:第一,直观地描述了中国和外国不同的法律视野下,民法典的体例问题对法律适用有所影响,需要兼顾历史和现实的逻辑。第二,朱庆育教授具有难得的理想主义情怀和对于经典民法典的肯定态度,在中国《民法典》体例已经形成的情况下,通过解释论提升民法典体例的合理性。第三,宏大的命题与细微的考量相结合。李建星教授进一步肯定了朱庆育教授的讲座观点,并对他不辞辛苦赴我校讲座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最后,孟飞教授对此次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高度肯定了讲座内容与观点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