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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2-26 浏览次数: 276

上海政法学院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财[201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委办[2000]1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1]1号《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对象,为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独立地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部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满,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任期内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职责;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经济决策是否符合程序、有效;

    (四)部门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五)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个人遵守财经法规情况;

    (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依据中内协发[2009]19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上海市教委《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和学校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委托,纪委监察部门参加,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校领导、纪委、组织、监察、计财处、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商定工作计划,报校党委批准后,由组织部通知被审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审计处在接到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在审计实施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部门责任人。

第十条 被审部门有关责任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清点等自查工作,按时向审计处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处应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人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不论有无意见,应在10日之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作无异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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