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16-08-03浏览次数:2050

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岗位性质和上岗审核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学位点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专业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小组成员由同一学科的导师组成。

第三条  凡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学校审议通过,取得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

1.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承担一定的科研课题,有相应的科研经费。

3.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处根据导师上一年度学术水平、研究经费、在研项目的级别与重要性,及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情况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评定,再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最后研究生处公布当年上岗招生的导师名单。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力。

第六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  导师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在为人处事、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八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导师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把好入门关,确保研究生的生源质量。

第九条  导师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明确的学习和科研要求。

第十条  导师在认真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工作时,应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层次要求,编写本专业研究生适用的教材、案例和文献汇编。

第十一条  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每月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名校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质量和进展情况以及最后的组织预审、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导师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导师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实践能力、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研究生处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助研”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九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带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三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为检查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导师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学校对导师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岗位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除导师自我总结外,引入学生评价。学生评价主要由学生就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精力投入、指导力度及其效果、教学情况、治学态度、师德师风等方面给予评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继续上岗及招生数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违反学术规范,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应终止其岗位聘任:由于健康等原因,确已无法履行导师职责,本人提出申请者;在国家、省、学校组织的毕业研究生论文评估中,所指导研究生中有连续2篇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没有科研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得招收研究生;近三年科研考核达不到我校对教授考核规定的科研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讨论,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