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16-08-03浏览次数:2073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

实施细则

(2015年3月23日制订)

 

为全面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评选机构

(一)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硕士点各专业的负责人和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为小组成员。

(二)研究生部设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导师代表、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籍学位专职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三)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小组实行席位制。

第二条 参评对象

我校已注册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评选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四条 评选时间

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三至四月进行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品德优秀,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读期间未受过校纪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得校级学业奖学金两次或国家奖学金一次;

(五)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

(六)科研能力突出,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

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与初评

评选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公示

评选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我校研究生部网站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与上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研究生部将拟推荐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五)表彰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复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时毕业或按时取得学位,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当在离校教育和毕业派遣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良表现者,学校可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资格。

(三)取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需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并在研究生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异议与处理

(一)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处理

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向评选工作小组反映。评选工作小组在接到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作出答复并告知异议人。

(二)对撤销荣誉称号有异议的处理

1.学生对撤销其荣誉称号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撤销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研究生部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评选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研究生部组织评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3.经复查,需要改变原撤销决定的,由评选工作小组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并由校长办公会重新审核决定。学生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审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附则

(一)同等条件下,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或者在校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期间获得个人荣誉一次以上的应届研究生,优先推荐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