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次数:1886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为适应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建设一支高质量的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原则

第一条  我校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聘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选聘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三)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校内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实务部门骨干担任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

(四)我校教师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其研究领域、科研成果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相一致,可以兼任一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主修方向的校内指导教师。

第二章 导师构成

第二条  我校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包括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和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第三条  在校社会工作硕士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社会工作硕士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所从事的教学研究领域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三)校内导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承担多数本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督导任务。

具有博士学位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申报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职称;

2.近三年来在CSSCI核心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

3.在社会工作实务或督导领域,经验丰富。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且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能力:

1.具有与我校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教学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2.能够独立开设一门(含一门)以上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

第五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

(二)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能够与校内导师合作开设实务或前沿课程,合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和学位论文撰写

(三)所从事实务工作的主要业务方向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业绩突出。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社会服务领域等社会各界从事相关社会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卓有成就者,可优先聘任。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各主修方向校内导师组推荐,并由学院学科组会议进行初审;

(二)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交遴选条件所规定的材料;

(三)学院学科组会议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社会工作硕士点审议、表决;

(四)获得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学校聘任担任社会工作硕士生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获聘的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与所属主修方向的校内导师合作培养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主修方向参加遴选,最多不超过两个主修方向。

第五章 导师职责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成长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职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与学生沟通,深入了解情况,引导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职业规划教育、毕业教育,尤其是对参与校外学术交流、科研、实习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与法制教育。

(二)根据学校的安排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大纲;

(四)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制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五)承担硕士研究生的实习督导工作,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必须在我校社会工作实习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实习基地或本市成熟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管理机构或社会福利部门中完成。这些机构或部门由社会工作实习指导委员会审定其能够理解社会工作实习的要求,且能为实习生提供实务操作的机会,能提供合格的实习督导,并能指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

(六)指导并审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提出答辩与否的推荐意见;

(七)研究、总结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律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八)履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续聘。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导师续聘,需向学院学科组提交选聘条件所规定的材料,交由社会工作硕士点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