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牧天
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是2025年政府工作任务之一。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中,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性优势、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并与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有效配合,实现协同发力。
第一,准确把握协同监督的权力属性。
党委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权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权派生于党的领导权,来源于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双重授权。党委政法委监督执法司法工作是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要求的一种贯彻落实,是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职能的一种支持和保障。
党委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蕴含着政治要求,是一种建立在政治要求之上的法治监督。法治监督是其本质,政治监督是其属性,更是其灵魂。政治性是“党管政法”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法治性要求党委政法委监督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行使对象都要体现并符合法律或党内法规的专门规定。
在规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监督工作领域,党委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权与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权的有效配合、协同发力是强化政治监督的必然选择。但无论是充分发挥政治监督功能,还是强化监督的专门性、专业性,都要坚持政治要求之下的法治监督理念。既要提高监督效率,又要保证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始终坚持“以政治监督为基、以依法依规监督为线”的总原则。
第二,积极回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目前看,两种监督权的协同有需求、有基础,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二者协同有利于发挥监督的互补性。政法干警兼具“执法者”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可能同时涉及执法司法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行为既需政法系统内部纠偏,也需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另一方面,二者有效协同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均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实施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
很多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是基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考虑而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党委政法委在执法司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这类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推动“一案双查”,既查当事人责任,也查领导管理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司法不公,也往往需要政法委协调相关机关处理。
第三,合理设定协同发力的有效路径。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为党委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
要健全协同配合本身需要的体系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包括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线索移送方面的制度、联合督办与专项协同整治方面的制度,以及涉及政法干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党委政法委协调公检法配合纪检监察调查,以确保司法程序与纪律审查无缝衔接的重大案件督办方面的制度。
要完善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建设,包括定期会商的联席会议方面的衔接机制、联合培训的专业化能力共建方面的衔接机制、联合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衔接机制、联合办案方面的程序规则的衔接机制,以及在执法司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既追究司法责任,又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责任追究方面的衔接机制。
要强化保障机制建设,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支撑性机制协同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协同创新以及举报保护制度、相关预防性措施协同细化。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
本文刊于2025年5月6日解放日报10版思想周刊/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