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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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决定临时举行。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决定。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议事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拟定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成员,任免教研室、科级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拟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和合作。

(七)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与办理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的审定:

(一)院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院分管领导提出,经院长办公室汇总,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审定。

(二)涉及重大问题的议题,会前分管领导应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其原则同意。

(三)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除应备妥有关材料、文件外,还应对议题作出简要的书面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议题背景、思路、政策依据、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等,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院长办公室。会议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应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议题内容,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院长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列入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条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者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及决议内容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结束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院长签发后,下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存档。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长;院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院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