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海政法学院佘山国际法律云裳视频论坛第八期“纪念《纽约公约》生效63周年——实践与未来”在线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政法学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商事仲裁专题委员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承办,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协办。来自清华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汇仲律师事务所等高校、律所的6位专家学者进行了发言,校内外师生近两百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石俭平副教授主持了本期论坛。她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举办背景:《纽约公约》生效六十年来,其所构筑的仲裁裁决执行体系已成为国际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是《纽约公约》生效的第63年,“中国国际仲裁30人”以《纽约公约》的实践与未来为立足点,对其著作《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理论与适用》进行学术交流,以期对国际仲裁视野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此外,石俭平对论坛邀请的嘉宾进行介绍并表示热烈欢迎。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主任张月姣教授就“《纽约公约》概说及在中国的实践”展开讨论。首先,她介绍了《纽约公约》沿革的基本概况,指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推进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司法合作上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她结合《纽约公约》在中国的实践情况,概述中国在促进统一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纽约公约》方面作出的努力。最后,她梳理了《纽约公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法人”的解释、“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等,并鼓励中国法律人士对此进行交流与研究,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商事仲裁专题委员会召集人刘晓红就“《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保留”展开探讨。首先,她对“承认”与“执行”的含义进行了解读,对“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独请求对裁决的承认”这一问题介绍了不同国家的看法,详细阐述了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继而引出对“非内国”标准界定的不同观点。其次,她讲解了“仲裁裁决”和“常设仲裁机关仲裁”的含义,指出仲裁裁决包括程序性命令、管辖权裁决、临时裁决和非正式裁决及和解裁决。最后,她进一步阐述“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含义,并以“德高钢铁公司案”为视角,对《纽约公约》第一条在中国的实践进行解读,表达了其对《纽约公约》在中国实践的期待与展望。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徐国建就“依执行地国家法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展开讨论。首先,他简单介绍了《纽约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其次,对于被请求国国内程序法的适用,他指出公约谈判时曾有三个立法方案:一是在公约第三条中规定标准的程序规则;二是规定公约裁决只通过简易程序予以执行;三是规定对于公约裁决的执行适用国内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规则。最后,他进一步阐述了适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包括裁决执行的条件满足问题、是否可以修改仲裁裁决问题、负面声明以及其它国际公约适用关系问题。
汇仲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巴黎工商会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费宁就“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之超裁抗辩”展开讨论。首先,他以“超裁”为切入点,分析了《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的具体内涵。其次,他具体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本身”和“提交仲裁的事项”两个问题,并对中国司法机关对于超裁的理解加以阐述。最后,他以“河北中兴案”“Midea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Co Ltd v Tomado Consumer Goods Ltd[2017]SGHC 193”“徐兴龙与跃洋公司申请撤销裁决案”三个案例进一步解释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之超裁抗辩,提出各司法机关对超裁的理解和态度存在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商事仲裁专题委员会召集人宋连斌就“《纽约公约》背景下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展开讨论。首先,他解读了《纽约公约》第二条的基本含义,就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以及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四个方面发表看法。其次,他分析了《纽约公约》第二条的存在问题,即效力判断的标准不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存在争议;仲裁协议生效标准中暗含了可仲裁性判断;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存在脱离合同实践之嫌。最后,他对于第二条在实践中的发展突破进行分析,包括对书面形式的突破、“签署”的突破和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方法的突破等。
外交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卢松就“《纽约公约》关键条款评述”展开讨论。首先,他简单介绍了《纽约公约》的第二条和第五条,同时表示该条款为《纽约公约》的重要条款。其次,他认为仲裁存在的前提为存在争议,目前国内存在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再进行仲裁程序、进而形成仲裁裁决的现象,这与第二条的内容是相违背的。最后,他表示,《纽约公约》第五条的七项理由具有穷尽性,虽然在实务中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但在适用公约时应当在条文的范围内适用。
互动环节中,各位嘉宾就“纽约公约如此成功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理解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展开讨论,刘晓红进行总结回答。
本次论坛集中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的智慧,就《纽约公约》的实践与未来进行学术探讨,围绕《纽约公约》在中国的实践、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分享真知灼见,有利于加强我国知名专家学者的互动交流,促进一系列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深入探讨,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佘山国际法律-云裳视频论坛”是以线上形式开展的高端学术论坛,聚焦国际热点事件及涉外法律相关问题,邀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对话及交流,旨在推动国际法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升我国在国际法重点研究领域的国际地位。论坛将会继续推出系列主题研讨会,名家汇集、云端相聚,为大家呈现精彩的学术观点的碰撞。(王艺颖、胡嘉芸、彭圆圆 撰稿)
国际法学院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