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信息来源: 暂无发布时间:2014-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 报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校级重要奖项评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完善并加强校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单位的职代会,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人员可列席参加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办法由校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教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八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者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人数参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执行,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但要充分体现教学为主原则。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校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 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 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 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同级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补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教代会按照二级工会组建代表小组,组长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办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要求等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小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人数不少于7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50%。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校工会提名,报请校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小组组长以及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校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 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校工会召集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二级工会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二级工会教代会代表组对二级学院、部、处、办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按照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布置,也参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是二级工会教代会代表组会议的工作机构,主持二级工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校长、二级学院(部门)领导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努力完成校、二级学院、部、处、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处、办教代会代表组长,参加二级学院、部、处、办会议。跨学院(部、处、办)的代表组,可由正副组长分别参加二级学院、部、处、办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  二级工会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可参照校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有权指导二级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