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工会例会制度

信息来源: 暂无发布时间:2017-06-27

为发扬工会“民主、和谐、务实、发展”的工作作风,落实工会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会委员例会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会委员会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工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对象为工会委员、经审委委员,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分工会主席等。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和贯彻上级工会、学校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研究和决定工会重要事项;

3.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文体活动计划、月工作计划、工会工作总结;

4.讨论工会经费预、决算;

5.讨论教代会筹备工作;

6.讨论评定工会系统内的评优评先事项;

7.讨论评定工会会员申请困难补助事项;

8.通报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

9.讨论需要委员会研究的其它事项等。

四、参加例会的同志要深入教职工中间,了解工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在例会上及时反映会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针对工会整体工作和自己所负责的具体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向本单位、本部门会员及时传达有关工会工作情况。

五、会议讨论工作和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要情况下进行投票表决。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重要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出席会议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到会者应提前请假。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签到考勤。

七、本制度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经2016年12月15日上海政法学院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