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沪工总财办〔2014〕259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总财〔2018〕96号)等文件精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总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开支项学校有标准的参照学校标准,学校无标准的由工会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标准,并按标准执行。
2.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实际,认真编报和执行。
4.坚持依法获取原则。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少花钱,多办事, 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大型活动开展前,制定活动预算,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7.坚持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学校依照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学校行政方面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按照市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活动的开支。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教职工业余文化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按照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
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的消耗用品支出等。
4.其他活动方面。用于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头胎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标准不超过10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予以慰问,分为校工会500元纪念品,二级工会500元活动经费。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各二级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如以“做一个短视频”、“送一本影集”、“开一次欢送会”“送一份礼物”等形式相结合的活动来欢送退休离岗工会会员,但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学校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程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工会经费开支规定
(一)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的奖励。
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四)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五)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原则上应购买生日蛋糕慰问,情况特殊的,可购买同等价值的蛋糕提货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蛋糕或蛋糕券发放应签收到位。
(六)向职工送温暖及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开支。基层分工会开展送温暖的慰问,可以送相关慰问品,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向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进行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元,特别情况下,校工会要进行看望与慰问,一般人均不得超过800元。
(七)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市公园月票、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基层工会开展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五、工会经费收支程序
1.预算:年初,由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通报经审会后,由工会全委会审议通过;报校党委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长,并送校财务处备案。
2.年度预算应留适当的机动经费。机动经费的使用及预算项目经费执行中的微调,由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
3.学校各二级工会应在年初提交各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由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纳入校工会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4.设备购置及大宗维修参照学校规定采购程序和审计程序办理,并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5.报销及审批:各分工会及校工会机关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到工会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和本单位分工会主席签名,方可报销。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具体业务要求按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审批: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公务外出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分管领导批准,报销亦需党委分管领导签字。项目经费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审批。
6.决算:年末,由工会财务室做出年度财务决算,经工会委员会办公会议认可后,通报经审会,向校工会委员会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党委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长,送财务处备案。
六、工会福利物品采购办法
工会福利物品采购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七、附则
1.本办法修订稿经2018年6月11日上海政法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修订稿由上海政法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