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丧事办理工作应按照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和有利于学校精神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去世后,由去世教职工所在的二级分工会协助家属办理丧事。
第三条 去世教职工所在的二级分工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二级分工会或部门负责人到逝者家中进行慰问、协助办理治丧事宜;
(二)协助逝者家属发布讣告、撰写挽联、组织告别仪式等。
第四条 逝者家属应及时向逝者所在的二级分工会或部门通报情况,提供逝者火化、安葬等相关证明。
第五条 二级分工会协助逝者家属办理丧事工作应按照以下费用标准: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去世,可一次性给予其家属慰问金3000元;
(二)到逝者家中进行慰问可购买总计不超过200元的花圈、花篮或其他慰问品;
(三)慰问金由二级分工会到校工会办理,一次性打入逝者原来使用的银行卡或其家属银行卡内,慰问品费用凭上海政法学院工会抬头原始发票报销。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2018年12月3日上海政法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