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管理人。

(三)实行专项经费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所分管专项经费的管理人。

第三条经费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一般审批权限

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签字。

(二)二级管理切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二级管理切块经费支出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审批签字。

(三)科研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审批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横向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内涵建设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内涵建设经费的支出审批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内涵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课题制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按课题制管理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和央财项目的经费支出审批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规定

1、部门(项目、课题)负责人离校期间,应当授权委托本部门(项目、课题)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2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通过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经费报销

第四条学校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按规定审批签字。

第五条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且购票人与开票人一致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收据。

第六条每张发票(收据)上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

第七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八条如有发票(收据)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九条报销凭据背面一般应有票据取得人的签名。

第十条必须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单据,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小写数字金额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能连笔写。

第十二条大写数字金额用标准的汉字填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不得用简写字代替,也不得任意造字。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金额到分的,"分"字后面不用写"整"或"正"字。

第十三条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本市公务卡管理规定,单项支出在2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转账支票、汇款、公务卡等方式支付,一般不报销现金。

第十四条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每张报销单只能针对一项业务,不同的业务应分开填写。

第十五条 10000元以上现金提取须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处,未预约且无特殊情况的延后一天支付。

第十六条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开具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报销。超过期限的需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图书等单项支出在5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附商品清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售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报销购置固定资产费用,需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暂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并由部门(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再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签字。金额超过20000元(不含)的借款单还需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十条业务暂借款原则上年中借、年内清、年末无余额。每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应到计财处办理还款或冲销手续,第二年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