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1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明确学校与各处级部门的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与各处级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以下简称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处、办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行为负责。

第六条计财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计财处的职责:

()在分管财务校领导领导下,对全校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统一核算。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学校内部统一实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校内各部门执行财经法令、财务制度情况。

()编制预算草案,对批准后的预算执行实施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编制学校年度会计决算。

()处理日常财务收支业务,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财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计财处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计财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编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核,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上级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发生较大调整和变化,对学校经费预算影响较大且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各部门支出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加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财务风险控制,规范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三条审计处和计财处负责人共同对学校每月的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并签名。计财处在每月15日前向审计处提交上月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明细账帐页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审计处对学校和各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监察室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对制度进行备案和抽查,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纪律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