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全校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向非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应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劳务费的计税方法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如下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2万元的 20
2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万元的部分 40
三、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
报销劳务费应提供签收单,其中发放现金的应由劳务者本人签收,直接打卡的请提供劳务者本人的银行卡号,应缴个人所得税在报销劳务费时由计财处予以代扣代缴,实际发放数为应发数减去应纳税额,劳务费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数按应发数(即税前数)计算。
劳务费签收单
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应发数 扣个税 实发数 签收(银行卡号)
举例 复旦 310... 139... 3000 440 2560 * *
四、扣税对照简表
应发数(税前) 税数 实发数(税后)
1050 50 1000
1675 175 1500
2300 300 2000
2925 425 2500
3550 550 3000
计财处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