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度,实行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并按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学校将于10月起,按规定执行。每月5日(建行卡)财政工资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每月15日(农行卡)代扣代缴,其中二级学院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将在二级学院津贴中代扣,其他单位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将在校内津贴代扣。
请大家知悉并请相互转告。如有疑问可咨询:计财处王老师,电话39225090;人事处林老师,电话39225712。
特此通知。
计财处、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