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9-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计财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制定学校的收费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收费票据进行统一购买、保存、领用、核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向学校申请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前,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台账保管人。

第五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向计财处提交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并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第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术型研究生、高职、继续教育学费以及国内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并实行“先交费后注册”。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

1.新学年开学前,学生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中,通过计财处银行扣款方式交费;学生也可通过计财处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交费。交费成功的学生可通过收费系统自助获取电子票据。来华留学生应自行换汇并使用人民币交费,如因特殊情况申请使用外币交费的,须经计财处批准并按银行确认入账的人民币金额结算。

2.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报到前交齐学费等各项费用后,方可注册。如学生不能按时交齐有关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注册。如不履行相关手续,也不按时注册,学校有权暂停为其提供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服务;超过学校注册期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以及来华留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应在学校核实批准后交齐剩余费用方可注册。

3.高职、继续教育、预科、研究生、留学生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

4.经上级部门批准,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教学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重新修读和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费除外),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标准的学费总额。

教务处负责确定各专业的最低应修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号相同的课程,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即为重新修读(简称重修),每次重修需按学分计收学费。因教学计划调整导致原应重修课程以另外课程替代,则以所修替代课程学分计收学费。

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专业教学计划最低应修总学分的部分,需计收超计划修读学费。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课程起算,原先所获的学分费用不再追溯。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按辅修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5.学生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提前毕业的学生,需交齐按正常毕业所需的有关费用。

6.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做好本院学生的学费收缴工作,学费收缴率指标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

1.国内学生交齐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由计财处会同教务处、学工部、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确定应退还费用,经学校批准后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住宿费按其实际入住月份数计算退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费退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学生在学期注册前提出退学并获得批准的,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注册后提出退学并获得批准的,学年制收费学生按学工部确认的实际就读月份数计算退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分制收费学生按教务处确认的实际修读学分数计算退费。

交齐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已交费用原则上不退,复学时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结算。

2.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退费事项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等各类统一考试的,相关报名考试费按规定由学校代收代付,并出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专用票据。学生参加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学校代收代付,并出具医保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代办性收费

第十一条 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代办性收费必须遵循确有必要、事先告知、学生自愿、标准合理的原则,并获得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办性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从中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校首次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证卡需要补办的,按成本补偿原则收费。

2.学生洗澡费、开水费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学校按规定向住宿学生提供每生每月5度电的免费用电额度,超出部分按电力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单价收取。来华留学生的水电费等代办性收费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3.各部门不得对在校全日制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向在校学生收取的自助打印、复印等各项服务性费用,按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学校教室、实验室等对外使用以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3.二级学院和部门开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班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报培训部和计财处审批或备案,并由学校统一收费。

 

第五章  收费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通过招生简章、学生手册、公告栏、信息公开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第六章  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取得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缴计财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收费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部门应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 其他乱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同时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校内通报。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一) 收费时不开票据,存在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二) 收费收入不上缴计财处,存在截留、坐支、私分收入的;

(三) 收费收入不及时上缴计财处,存在挪用收入或公款私存的;

(四) 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存在擅自购买、印制、转让、代开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责令退赔费用,年度考核时相关项目记零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作违规违纪处理,如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它制度中有关收费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