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6-03-09点击:0

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市司法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有效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在2014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

 

 

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

为加强基建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有效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学校基建项目顺利建成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 “双优工程”,现根据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建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参与基本建设工作有关部门中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纪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以国家学校利益为重,为学校把好关,争当廉洁模范。

第三条  基建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基建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基建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发包或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得隐蔽工程真实情况,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不准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介绍工程队或推销建材和设备。

第五条  基建工作人员在与合作单位洽谈业务和联系工作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礼品或回扣,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主动及时上交纪检部门;不得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基建工程建设。

第六条  基建工作人员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时,应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作出超越授权范围的决定,重要事项应由集体决定。

第七条  基建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落实《上海政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项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按上级部门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