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6-09-01点击:0

 

 

 

上海政法学院文

 

 

沪政院建〔201694

 

 

 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明确集体决策机制和问责机制,提升基建工作水平,现将2016年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次修订的《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

 

 

 

 

 

 

上海政法学院

201646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学校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建设工程:包括学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基建主管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确保项目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安排、重大工程招标等事项需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及校园改造规划、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概算额度内超过50万元的建设资金调整及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基本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准备,并负责收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学校实行基建工作例会制度,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基建工作有关部门参加。例会研究讨论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年度投资控制、规划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及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办公室、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保卫处等部门,有关单位是指按相关规定确定的财务监理单位。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处提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总包合同中暂定价部分、配套设备、材料及服务)的招标与采购;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协同计财处、审计处和财务监理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负责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的相关报批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等。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订立、物资采购、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及竣工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与财务监理单位按照财务监理合同进行工作对接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

计财处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按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各类与工程相关的合同会签、年度投资控制和竣工决算编制等。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包括总包合同中暂定价部分、配套设备、材料及服务),并协同计财处对竣工校舍进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后勤保障处负责接收竣工校舍。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新建建筑网络等弱电系统的方案编制与实施等。

保卫处负责新建建筑技防、安防系统的方案编制与实施等。

财务监理单位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直至通过政府审计,负责全过程的造价审核与咨询(含合同会签)、资金监控(含总包合同范围内暂定价部分的招标和采购)、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款结算审核)、财务竣工决算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还可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基本建设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总体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三条 总体建设规划。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授权,负责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决策。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学校事业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出新建项目建议,包括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基建工作例会讨论,再提请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之后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进行集体决策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学校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先行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基本建设办公室对学校确定的建设项目经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经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设计单位根据学校提供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基本建设办公室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后,计财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学校与基本建设项目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项目的合同订立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的招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应贯穿项目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使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既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也包括与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基本建设办公室是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部门,施工现场管理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基本建设办公室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和基本建设办公室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要按照岗位职责,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五章  基本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校舍质量安全是事关学校发展的百年大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如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保障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人员配备,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项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要切实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室督促、指导基建工作有关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制度进行备案及抽查,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除。

 

 

 

 

 

 

 

 

 

 

 

上海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64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