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补充规定(试行)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7-08-15点击:0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按规范运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项目运行实际情况,就设计变更费用审核流程补充规定如下:

一、设计变更方案前期论证及审核流程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

项目审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技术核定单流程执行。

二、经论证和审核通过后确定实施的设计变更按以下流程实施:

1.基建办(项管)将会议研究通过的方案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设

计变更单给基建办(项管);

2.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单(图纸)下达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

编制正式的设计变更预算并填写《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3.施工单位将附预算书的《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提交基建办(项管),

基建办(项管)再提交财务监理单位进行预算审核,财务监理签署审核意见;

4.财务监理单位将审核后的预算意见提交给基建办(项管)和审计处进

行备案,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任务下达给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5.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及时编制变更项目决算,决算书与《设计变更费

用流转单》一同上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

6.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基建办(项管)进行确认,基建办

(项管)签署意见;

7.基建办(项管)将设计变更项目决算书和《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报送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决算审核,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基建办和

审计处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审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8.财务监理审核的费用应作为设计变更的控制费用。

三、本补充规定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流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