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24号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7-09-05点击:0

各有关单位: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沪府发[2006]28号《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在原有办理要求的基础上,在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4个环节增加以下防范拖欠工程款的办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报建

  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并提供银行开具的开户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

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二、工程招标投标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项目专用帐户当月资金存款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存款资金数额不得少于施工中标价的30%。

  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

  三、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帐户银行回执复印件(原件复核)

  3、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四、竣工备案

  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余款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列入拖欠“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工程拖欠款清偿义务前,办理部门暂缓受理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