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暂无编辑:暂无发布时间:2017-11-18点击:0

 

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教监[2011]7号文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为实现学校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情况,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5.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特殊人才引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确定和调整;

7.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办学规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就业政策的确定和调整;

8.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

9.学校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的确定,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项的推荐;

11.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重大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活动的安排;

13.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和改变;

15.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6.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含助理)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及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整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5.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如学科或专业大额度专项经费的分配等,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学校党委委员为出席学校党委会的正式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员由出席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成员组成。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在出席党政联席会议时属于党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原列席人员视情可以列席会议。

()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者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必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学校党委会决策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议案。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七)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