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 2019-03-18浏览次数: 3905

校外实习基地是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对提高我校实践教学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我校实践教学的水平,保证新建的校外实习基地的质量,规范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的标准、程序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由学校与二级学院分别负责。学校教务处主要负责建设能适应多专业学生实习需求的大型综合性实习基地。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建设与本学院专业对口的校外实习基地。

2.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资质审查、建设维护等工作,并对实践教学基地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3.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先行调查拟建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要求具有一级法人资质,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并审查其是否符合本学院实践教学的总体质量要求,即符合专业对口和能够接收一定数量实习学生的要求。

4.新建的实习基地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我校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并且要给每个实习学生配备带教教师。学校方面由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负责与实习基地协调实践教学具体工作。

5.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学生来源,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优先考虑建设本市范围内的实习基地,既便于实习工作的开展与管理,也有利于节约实习经费开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拓展外省市的实习基地。

6.上海政法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存续期间,学校方与实践教学基地方均有义务维护学校、基地单位及所共建之实习基地的形象声誉,不得进行其它无关的宣传活动。

二、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实习基地首先要具有一级法人资格,具有一定实习规模且相对稳定,有充足的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和实习场地,能满足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实习的需要,并能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实习基地有具体人员负责大学生实践教学的协调工作,并给每个实习学生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带教教师。带教教师要在实习过程中按实践教学岗位职责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培养和考察,拓展其专业视野,提高其专业水平。

三、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职责

(一)学校方职责

1.在每次实习开始前向实习基地提供实习计划安排和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名单和学校带队教师信息。

2.实习期间,学校方面按照实践教学要求,并按照师生比的规定指派带队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并协调处理实习相关事宜。

3.实习学生若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处理。

4.由学校实践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与实习基地协调实践教学工作。

5.制作“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铭牌,与新建实习基地协商,择日举行签约及揭牌仪式,并在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登记备案。

(二)校外实习基地方职责

1.实习基地制定管理大学生实习的内部相关规定。依照学校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及安排,实习基地视实际需要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我校学生参加实习,并为实习学生安排好具体实习岗位。

2.按实践教学岗位职责要求,指定本单位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及纪律教育,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3.指定本单位具体人员负责大学生实习的协调工作。

4.实习基地的带教教师在实习结束前,要负责给所带教学生撰写实习评语,并对其实习表现评定分数。实习基地相关负责部门加盖单位公章。

5.必要时,随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反馈实习有关信息,及时与学校协商解决学生实习期间所发生的相关问题。

四、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程序

凡二级学院因实践教学工作需要,拟新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一律必须先行审查对方单位的资质,所涉专业是否对口,符合基本要求后由各二级学院将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符合我校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质量要求后,由二级学院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走校内OA程序,经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必须与我校学校层面签订为期不少于三年的书面合作协议。与对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书上必须加盖“上海政法学院”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方可生效。学校方面制作“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铜牌,与实习基地单位协商,择日举行挂牌仪式。

五、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1.实习基地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我校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并要给每个实习学生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带教教师。学校方面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负责与实习基地负责实践教学工作。

2.实习基地的实习岗位需能满足我院学生参加各类实习的专业需要。实习内容要与每个实习学生的专业相吻合。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更不得让实习学生为私人提供劳务。

3.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前,要负责给所带教学生撰写实习评语,并对其实习表现评定分数。实习基地相关负责部门加盖单位公章。

4.在协议合作期限内,实习基地不能因负责人的工作或其它情况发生变动而终止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除法定原因外,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协议。实习基地若因法定原因而终止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我校相关部门。教务处将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做好善后工作,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尽快新建同等数量和同类的实习基地来保证实习工作的继续。

六、其它规定

1.我校按学校校内文件规定的标准负责给实习单位支付实习带教费用;实习单位需按财务制度出具正式收据给支付方。

2.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期间发生与实习相关的问题,实习单位需及时与学校方面进行沟通,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妥善解决学生实习期间所发生的相关问题。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处理。

3.其它未尽事宜,按学校规章制度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

2019年2月28日修订

2022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上海政法学院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