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2-07-04浏览次数: 10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以及解决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项目。为了加强对我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进度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权分工

1.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宏观管理。制定研究项目经费标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推广应用和结题验收等事宜。

2.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部门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为项目研究的实施、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

二、工作程序

1.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实际研究工作之前,要组织好开题工作。开题报告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课题内容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涉及学校、教学部门、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应做到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制订的方案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经学校批准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要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

3.结项验收。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建设期满须接受学校组织的结项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研究成果,其具体形式为:项目研究报告、教研教改论文、调查报告、实施方案等。 每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至少须公开发表一篇与项目相关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未能公开发表论文的须提交项目研究报告,送校内外教学管理专家评审。

三、项目管理

1.凡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款以及撤销立项、追回经费等方式处理。

2.若项目因负责人不负责任而造成项目研究中断,教务处将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次项目申报资格。

3.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题目、课题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未归等而又没有报批更换课题负责人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

四、经费管理

1.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组负责人,学校财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2.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必要的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复印打印费、调研差旅费、教改试验费、中小型会议费、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