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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上海政法学院案例研究工作坊第三期顺利举行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5-06-23浏览次数: 10



2025620日上午,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举办的案例研究工作坊第三期活动在主教学楼405A召开。本次活动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唐震主讲,他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审查要点》为题,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次精彩分享。活动由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曹阳教授主持,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孙益武参与与谈,教务处处长赵运锋教授出席了本次活动。

曹阳副院长首先对唐震庭长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案例研究工作坊围绕案例分析和探讨,能有效实现司法智慧与教学资源的深度转化,推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双向赋能以及构建知识产权研究和分析沟通交流的平台。唐震庭长作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专家,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更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相信这必是一场精彩的讲座。

唐震庭长表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纳入知识产权案由体系的时间较晚,权利边界和认定存在困难。他从权利基础

、侵权认定、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案件的审理难点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在权利基础模块,他以“小绍兴鸡”独家配方一事引入,提示同学们注意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核心要素。他以“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逸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说明,他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且属于公司的核心资源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关非公知性的认定应结合知悉主体是否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以及知悉的广度和难度来判断。同时,他指出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信息不等于产品,产品是信息的载体。产品容易获得或者产品公开使用,不等于信息容易获得。在“李华平周学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涉案技术秘密点存在于加油枪内部,从枪体表面无法看到其内部结构及相关技术信息,如要获取相关的信息必须通过使用专业工具进行破坏性拆解的方式。因此,该信息并不属于在产品进入市场后通过观察就能轻易获得的技术信息。在“北京零极中盛科技公司诉周洋等侵书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涉案技术信息的电路布局和元件位置属于可以直接观察得到,部分元件需要进行简单拆解,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以结合行业一般知识对部分元件所使用工艺及构件进行确认,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较为容易地根据零极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公开销售的电源产品获得涉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在Masimo Corporation & Ceracor Labortories, lnc. V, True Wearables, Inc.& Marcelo Lamego案中,仅表明基本原理已在特定领域公开尚不足否定信息的机密性。如果这种基本原理的使用不为能够从该原理披露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的人所知悉,则在一个独特或不同领域中使用该基本原则仍然可以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非公知性是商业的价值基础。尤其要注意价值性体现为市场竞争中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在单位内部为当事人带来岗位竞争优势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比如“王者安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李洪山、原晋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在“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公司、谭勇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标底降幅对于投标者的竞标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标书开封之前,竞标者的标底降幅能使其保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一旦中标就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

在保密性的认定方面,需要考虑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价值的匹配度。比如“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孟炜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以及“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同时需要确定涉案信息是否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如“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其次,唐震庭长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基本认定规则=相同(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即:商业秘密与被控侵权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被诉侵权行为人与商业秘密具有接触事实或可能以及被诉侵权行为人持有的涉案信息无合法来源。他指出,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不同,不具有独占性。法律允许同一市场中有不同的主体拥有同一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合法获得,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他以“董事长翻墙偷拍竞争企业厂房被抓”一事说明关于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有脱离控制说与实际控制说两种学说,提示同学们可在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问题上进行进一步研究。此外,他以“消极使用医疗器械技术信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说明,“消极使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也是可待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关于非法披露,需要从足以使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

的形式标准和足以破坏商业秘密持有人的竞争优势的实质标准两方面考量。同时要注意信息内容存在全部披露和部分披露的情况和披露范围存在相对公开和绝对公开的现象。在权利救济方面,有停止侵害的临时禁令或终局禁令、赔偿损失等方式,要注意根据案件情况适当主张和运用。

最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审理难点主要有几点:一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范围。存在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困境、对象范围对于非公知性判断的影响以及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作用等需要考虑的问题。二是关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经验技术应用的冲突问题,要进行价值位序的考量和分析。三是关于以合理许可费确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并不多见,证明许可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审核难度大。同时,鉴定评估的商业秘密许可费评估标准不明以及许可费与侵权造成损失的对应关系难把握。他鼓励同学们对上述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为完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规则提供学理支撑。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商建刚副教授表示,本次讲座是一次系统性的、内容丰富且扎实的教学活动。不仅有理论价值贡献也具备制度层面的思考。比如在理论方面,提到了德国的“沙堡信息”、脱离控制说与实际控制说等。在制度层面,引导同学们对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判断标准、反向获得的信息是可以保护(权利范畴)还是一种抗辩 (侵权的范畴)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讲座充分体现了思想性、启发性和前瞻性。

孙益武副教授表示,本次讲座具有浓厚的思政元素,通过案件引发大家思考保护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适当性,是应从严还是掌握一定的程度标准。同时,对于理论和价值以及商业秘密案件审查审理要件,都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把司法解释、案例和工作经验做了浓缩和提炼,是一次非常精彩的高水平理论与实务经验的讲授与分享。

在交流研讨过程中,同学们积极提问、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与案件事实分析、审查标准相关的问题,唐震庭长耐心解答、细致回应,现场气氛热烈。此次活动充分体现了案例研究工作坊系列活动的初衷和意义,不仅加深了师生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基础问题的理解,更引导学生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沿问题进行思考。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冯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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