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0浏览次数:1927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三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条 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无证件者,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五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物品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六条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七条 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除试卷缺失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形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或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要求他人为其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第九条 学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全部交出,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十条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卷后方能离开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