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学院教师岗位分类聘用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美懿来源:警务学院发布时间:2020-09-23浏览次数:1895

警务学院教师岗位分类聘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深化两级管理改革指导意见》、《上海政法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与聘用是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是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与前提,旨在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创建有特色、高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实施范围

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岗位聘期

岗位聘期为三年,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努力形成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同步提升、动态协调发展的师资结构。



第二章  岗位类型及设置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重心,将三类岗位比例设置如下:

各类岗位设置比例

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型(≥)

科研为主型(≤)

10%

80%

10%



第十条 岗位聘用条件

学院聘用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的教师,需要符合学校规定的科研、教学工作量要求,符合条件的,予以聘用。

第十一条 转岗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的教师需要申请转岗,须以书面方式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完成转岗的教师自次年按照新岗位标准进行考核。








  1. 岗位考核

  1. 科研工作量标准

职称

岗位类别

科研工作量标准

正高

副高

中级

教学科研岗

1C2

1C3

1000科研分

科研为主岗

3C2

3C3

3000科研分



  1. 教学工作量标准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主要分课程教学和教辅工作两个方面,具体标准为:

考核内容

标准

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型


科研为主型

教学工作

课堂教学


360课时(体育、公共外语396课时)


240课时(体育、公共外语264课时)


54课时(高级职称本科108本科课时)

教辅工作

50课时

50课时

0







  1. 聘用、转岗程序:

自学校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聘用、转岗通知,警务学院教师申请转岗,或者学院聘用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的教师提交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之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秘书将审核通过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备案。各类岗位聘期三年,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警务学院所有


警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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