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一)本办法对学生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管理作出规定,适用于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我校四年制本科学生。
(二)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学制结束时,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可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延长学籍。
我校四年制本科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 年 (含休学、延期)。
第二条 提前毕业
(一)从2008级四年制本科生开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第1至5周内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1.除提出申请的学期正在修读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外,已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已修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0(含)以上;
3.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4.品行良好、诚信守纪,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学生和家长共同签名),并附已修课程成绩单,交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正在修读的课程有不及格记录者,须退出提前毕业程序。
(四)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后,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三条 延长学籍和延期毕业
(一)本科学生四年级第一学期学业检查(或二检)时, 尚缺学分超过58分(含)者,应申请延期毕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并停止毕业论文环节。
本科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或毕业审核)时,尚缺学分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1/2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办理延长学籍手续;尚缺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1/2者,应予退学或结业。
(二)学生申请延长学籍的,应写出“学习计划”,并和家长来校当面签署“承诺书”,由所在学院、学工办、教务处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其延长学籍。延长学籍后总的学习年限(含正常学习、休学、延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年限。
在延长学籍前和延长学籍期间,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学生,必须按《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试读警告、试读”的规定执行。学生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期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三)在延长学籍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条 附则
(一)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应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