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良好学术风气,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学术诚信,规范学生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本科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本科生的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抄袭的定义
学位论文的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文字表述、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在本人学位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三、抄袭行为认定标准
本科生学位论文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应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且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注明出处的。
3.中文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字、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等内容除外)。
4.将外文参考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的(引用外文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等内容除外)。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结论及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四、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三条所列除1、2项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3.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4.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内容的;
5.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抄袭的处理机构和程序
1.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审查
本科生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本科生学位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
2.受理和认定机构
受理和认定机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结论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委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六、对学位论文抄袭的处理
1.对授予学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本科学位论文作者的处理:
对于在论文评审、答辩等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由二级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学校可依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和毕业资格等处理。
2.对授予学位(毕业)后被发现或被举报,且被认定具有抄袭行为的本科学位论文作者的处理:
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我校将按相关程序申请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