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沪政院资〔2025〕157号)

发布者:潘彤璐发布时间:2025-10-21浏览次数:85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规范学校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制订了《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经202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

20251021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招标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招标档案,是指学校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采购招标档案的归集整理、查询利用、依法销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档案归集保存

第四条 采购招标档案是反映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学校各部门应保证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采购招标档案,不得拒绝归档。

第五条 采购招标档案应当按《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归档材料参考清单》(见附件)要求归集整理,包括采购前期准备文件、采购过程文件、合同文件和履约验收文件等。

(一)采购前期准备文件和采购过程文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并存档。

(二)合同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归集,按年度统一报送图书馆(档案馆)整理归档。

(三)履约验收文件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归集整理并存档。

第六条 归集整理采购招标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招标档案必须规范完整、内容齐全;

(二)文档中的签名、印章等真实有效;

(三)采购招标档案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应为原件;

(四)电子文档与传统载体文档具有同等效力。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归档的,应确保电子文档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并可正常读取。光盘磁盘U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文档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七条 采购招标档案,应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已有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在履约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后续资料完成归集保存。跨年度实施的采购项目文档应分批归集,并在最后一次实施年度完成全部资料的归集汇编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采购招标档案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采购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招标档案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一般不低于15年;重大项目、社会影响广泛项目的采购招标档案,从资料全部归集完成之日起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招标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确保采购招标档案标识清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销毁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以往采购招标活动形成的文档资料的查询、学习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借手续。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查询、阅览、复制和摘录采购招标档案材料的,在使用时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抽换档案材料,严禁篡改和损坏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档案保管期满后,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按以下程序予以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清单和销毁意见报本部门,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采购招标档案案卷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各部门按照“三重一大”等内控管理规定形成销毁意见后报资产处初审,同意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三)销毁采购招标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当按照采购招标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存在采购招标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档案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依照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相关文件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归档材料参考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归档部门

1

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采购申请表和招标需求文件

1.资产处(负责集中采购、代理采购和校内采购项目)

2.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

2

项目立项文件及认证材料

3

上级批准实施的请示或文件

4

属“三重一大”项目的党委常委会议纪要

5

单一来源采购、进口设备采购公示、专家论证意见、申请等相关资料

6

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措施申请、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

7

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8

其他如一招三年、提前启动申请文件等

9

采购过程文件

招标文件

10

投标文件

11

评标文件

12

中标文件

13

项目成果资料

14

项目交接文件

15

质疑及答复处理相关文件

16

合同文件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相关记录

图书馆(档案馆)

17

采购合同及其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记录

18

合同备案及合同公告相关资料

19

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需要留存的资料

20

履约验收文件

中标单位自验报告、验收申请文件

采购需求部门

21

相关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的审核、检测、检查评估、变更确认、质量评估报告

22

验收书、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等验收证明资料

23

履约验收过程中其他需要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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