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姗萍:《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法商研究》 2025年第2期。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新型财产,其人身专属性主要体现为创设专属性、运营专属性、个人信息专属性以及社会关系专属性等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会影响其在离婚分割时的归属。强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且只能分配给有人身关联的一方;中等强度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原则上应当分配给有人身关联的一方,同时由取得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弱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分割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似。当特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实名注册方与实际运营方不一致时,应将其分配给实际运营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参考用户买入价、官方平台回收价或交易价、第三方平台交易价、评估机构估价等方式来确定。补偿标准适用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原则,即推定双方各享一半份额,同时可参考双方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