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两种性质的地方人大“授权决定”及其作用空间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5-05-29浏览次数:10

门中敬:《两种性质的地方人大“授权决定”及其作用空间》,《法学杂志》2025年第3期。

摘要:地方人大“授权决定”的性质与作用空间,是地方立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地方人大在推进改革试点、保障重大会议筹备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常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地方政府采取临时性措施。针对这些实践,学界对地方人大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展开了讨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地方人大“授权决定”:授权立法性质的“授权决定”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性质的“授权决定”。这两种性质的“授权决定”各有其理论依据和作用空间。前者以立法权转移说为依据,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授权将其立法权限转移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在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上。后者则以“法律保留+选择性立法+行政保留”的立法权限划分理论为依据,地方人大据此可以通过“授权决定”在“选择性立法”和“行政保留”领域内划分立法权限,从而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述理论框架不仅为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