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必需设施理论在我国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5-09-29浏览次数:10

丁茂中:《必需设施理论在我国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财经法学》 2025年第5期。

摘要:《反垄断法》虽未采纳理论界直接对必需设施理论作出规定的主张,但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配套规章对此有所回应。由于相较《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规定存在画蛇添足效果和潜在违法风险,这些配套规章就必需设施理论所作的规定在实践中鲜有适用。理论界主张引入必需设施理论的保守型方案和激进型方案亦存在重大缺陷:保守型方案与主张《反垄断法》引入必需设施理论的意图相左,激进型方案将加剧《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风险。我国其实无须在《反垄断法》上直接对必需设施理论作出规定,只要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就必需设施理论所作的规定中的“必需”删除即可。这不仅仍然可以表达出必需设施理论的基本要义,而且与《反垄断法》的拒绝交易规定完全契合,且在立法上更为简便高效、在风险控制上更为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