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但不纵容青少年犯罪——缺乏完善有效干预机制措施专家建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7浏览次数:2070

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一些处在叛逆期的孩子走上歧途。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等特点。多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宽容但不纵容青少年犯罪,完善少年司法体系,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

  去年5月,江苏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一名女生遭4名女生剥光衣服殴打并拍照上传到网上,其中3名施暴女生案发时为未成年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4名施暴女生犯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分别判处两年半至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案审判长、海州法院未成年法庭庭长李保群说,全国多起带有侮辱情节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鲜有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大多以被学校开除或治安处罚结束。这起案件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社会影响很坏,希望此案的宣判能起到警示作用。

  李保群说,2012年至2015年10月,海州法院少年庭受理刑事案件172件,判处少年罪犯174人,其中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103人。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分析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发现,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3成。原因是,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年龄作为关键因素,直接影响“问题少年”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明显。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岁至16岁居多,约占三分之二,其中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降追责年龄非良方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未成年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在学校小卖部盗取食物被女老师李某发现。因担心李某报警,3人先是抢劫继而殴打导致李某死亡。因未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3人被移送工读学校。未成年学生“低龄重罪”却免刑责引起热议。

  据了解,14岁以下青少年触犯法律,有3条路可以进行再教育——严加管教、转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严加管教往往流于口头劝诫性要求;工读学校采取申请入学制,难以实际执行;而劳动教养废除后,收容教养基本上名存实亡。

  针对频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严苛的刑罚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更好的选择。现在的孩子看似早熟,但控制行为的能力相较于成年人仍有差别,孩子实施暴力,并不会事先想到法律后果。姚建龙说:“对一些年龄较小或犯罪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我国还缺乏完善有效的干预机制和措施。从预防重新犯罪角度看,这是一个重大缺失。”

  少年司法亟待完善

  今年1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11岁女孩陈某被19岁的韦某杀害。韦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未满14周岁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番禺。这起案件引发“法律宽容青少年犯罪是不是变成纵容”的热议。

  据介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宽的一面,即教育感化挽救,但没有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现状是,要么“一放了之”,要么“一罚了之”,陷入两个极端。

  姚建龙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有“宽容而不纵容”的价值趋向。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以教代刑”替代措施。“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议我国建立类似的保护处分制度。”

  姚建龙将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形象地比作“戴着锁链跳舞”。外部“锁链”是没有独立的少年法,指导少年司法运作的是以理性成年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的成人法;内部“锁链”是以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评价考核体系,忽视了少年司法个别化、无法量化的特殊性。

  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恶,而是错。未成年人思想观念未定型,法律应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需要加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破解宽容即纵容难题。(法制网北京4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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