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职教育—— 让父母切实履行起监护教养职责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22浏览次数:2030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姚建龙

在李某某因犯轮奸重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对其斑斑劣迹早已知情的母亲仍然声称自己的儿子内心纯洁的时候,估计大多数人都已经对李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一目了然。在此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李某某的父母拒绝了社工介入开展社会调查与帮教——尽管在我看来这种拒绝是无效的。

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爱尔兰,法官可能会同时作出这样的判决:由李某某决定选择父母中的一个进监狱,另一个缓刑。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也将毫无悬念地强制这样的父母接受8到50小时不等的亲职教育辅导;如果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的,“少年法院”还可以裁定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还可以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接受为止;经连续处罚三次以上的,“少年法院”还可以裁定公告父母的姓名。

这样的法律在许多国家都很常见,所表达的共同观念是: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会以“严肃”的方式教他们怎么样做父母。这样一种看上去似乎具有“株连”色彩的规定,是未成年人法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法的特色和“罪责自负原则”的例外。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这些严苛的法律规定,贯彻的都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简单,它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对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干预,甚至接管其监护权。

 但是李某某案件发生在中国大陆,我们并没有类似明确而有威慑力的法律。于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与“郁闷”的法官遭遇了,也就有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谨慎而又颇具特色的亲职教育探索。海淀法院亲职教育的探索有三个特点:1.采取的是父母“自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这是一种谨慎的探索,尽管海淀法院在探索中毫不掩饰最终的目标是希望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增加强制亲职教育的规定。2.亲职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罪错未成年人父母——特殊亲职教育,但也将普通未成年人父母——一般亲职教育纳入其中,展现了海淀法院的社会担当。3.这一探索采取的是司法一条龙的方式,将公检法办案环节遭遇的罪错未成年人父母均纳入了亲职教育的对象,还形成了规范的制度。

在中国,养狗要有证,开车要考驾照,但是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却没有任何资质的要求。根据传统中法不入家门、子女是父母私有财产的观念,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即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对父母是不称职的、教养能力是有缺陷的,例如把孩子养成了罪犯,法律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大家还会说:可怜天下父母心。

 做父母太容易、太安全了,孩子就难免遭殃。我曾经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小文章——“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这种危险当然包括违法犯罪的危险。如果法律不能让父母动真格,司法不能将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不能“强行按下”那些特殊父母高傲的头颅,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那么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李某某”将会层出不穷。而我们能做的只是“惩罚”孩子,对于制造“问题孩子”的父母却束手无策,陷入“家长有病,孩子吃药”的悖论。

  在我看来,海淀法院的亲职教育探索,以及全国其他省市的类似探索,例如上海市徐汇区的“亲情驿站”、海口法制教育中心的父母培训班,正在以实际行动改变传统的观念与法律——而这样的实际行动背后,是一件又一件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性事件。这也正是海淀法院探索的特殊意义。

 唯一的遗憾是,在我看来海淀法院的这一探索可以依法走得更前沿一些,比如赋予亲职教育强制性色彩。因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对于放任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同样可以对其予以训诫。强制亲职教育完全可以根据这一法条,以训诫的方式实施。不过遗憾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一条款似乎从来没有适用过。

 期待海淀法院可以首先探索激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由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放任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父母予以训诫,并将亲职教育作为训诫的主要内容。强制亲职教育有没有效果,怎么样强制,需要实践先行的探索与经验——这是立法完善的基础性工作,而这也是我对海淀法院亲职教育探索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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