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781

院学位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教授组成,任期三至五年,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学位委员会会议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对学院的各级学位授予以及导师遴选作出决议。为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1.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

2.会议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3.会议参加人为全体学位委员。

4.学位委员会的召开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为通过。

5.学院秘书担任会议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二、议事内容

1.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负责学院所有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3.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4.负责学院硕士导师的遴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导师名单。

5.规定学院所有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要求。

6.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同行评议人名单,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1.学位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位委员会主任确定。

2.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提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需请假并用书面方式委托投票。

3.各项有关决议的作出必须经集体讨论,在充分听取全体学位委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四、决议的执行

1.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方式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2.会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落实。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刑事司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